入 会 须 知
一、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从事与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
(五)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注: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代表,负责与本协会专职联系。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八)执行惩戒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四、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纸质证明文件:
1、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二)经审核后符合入会条件通知交纳会费;
(三)由本会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备案证书并在网站予以公示。
五、入会审查条件
1. 需提供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且该公司、事务所、中心名称中须包含评估或鉴定相关字样,经营范围需包含机动车鉴定、评估。
2. 需提供商务备案截图;呼和浩特地区机构,需提供市商务局确认通过的备案截图。
3. 机构需具备8名及以上人社官网可查询到资质信息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或原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其中至少2名具备高级鉴定评估师资质。
4. 申请入册人民法院的机构,需符合《资产评估法》中关于股东和评估师的相关规定后,协会为其出具推荐函。不符合出具推荐函的机构,需在下一个年度检验前,按照《资产评估法》相关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协会为其出具推荐函。
5. 部分地区会员机构,出具推荐函的条件,可依据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要求,酌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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