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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简析

发布时间:2023-02-22 浏览次数:2244次  【字体: 【关闭】

我国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简析


刘卫东

我国机动车鉴定评估经历了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到“二手车鉴定评估”再到“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发展过程。虽然表面上看是名称的简单变化,但实质上是代表了我国汽车流通行业时代的发展变化。

九十年代,汽车在中国是奢侈品中的奢侈品。汽车大多是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流通,流通过程多为老旧车辆,为了适应当时财政税收的需要,所以叫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十世纪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汽车开始走进平常百姓家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更多的是私有的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人社部(当时的劳动部)准确把握市场发展需要,分析市场经济信息,及时调整鉴定评估职业名称,于2006年8月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更名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也变更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促进了一个时期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

时代发展到今天,网络数字化信息的全面普及和发展,使得二手车评估变得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众所周知,今天我们在网络上,随便输入自己的二手车品牌型号,年限配置及行驶公里数,就能马上知道我们的二手车市场价格,而且其准确度丝毫不亚于我们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计算的价格。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要求表现为:广大的机动车流通市场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迫切需要的已经不再是二手车定价的问题,而是消费者购买的这台二手车是否是一台事故车,是否是一台过水车或者是火灾修复车;政府部门公车处置鉴定评估信息如何披露,如何做到合法合规;公安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在具体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如何确定事故车辆的速度、痕迹、事故造成的损失;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对自己车辆产生的故障问题,是4S店等维保企业维护保养修理的问题还是自己使用不当的问题等等,这就是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社会需求和主要工作。

2019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一次准确把握当下市场发展情况和需求,将“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名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从此退出汽车流通历史舞台,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汽车流通领域展开了新的篇章,机动车鉴定评估成为我们当下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发展的方向。

2021年12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标准(2021年版)》颁布实施。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标准比较过去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标准,无论是职业范围还是职业重点都有了巨大的变化。今天的汽车流通市场,由过去的机动车价值评估为主鉴定估损为辅的需求,转变为鉴定估损为主价值评估为辅的需求。这一职业标准的变化对我们每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企业和每一位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这包括政策法规和技术两个层面,我们首先看看机动车鉴定评估政策法规要求方面的情况:

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资产评估法》是自2006年开始,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历时十年修订才颁布实施的我国首部关于资产评估的大法。在《资产评估法》中明确将机动车鉴定评估(当时名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见全国人大法工委<资产评估法解读>第4页)列为我国六大类评估之一;之后2017年9月商务部商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废除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相关条款。

现在指导我们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大法《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

商务部门为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按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行业评估协会;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我们的商务部门,组织制定机动车鉴定评估基本准则和鉴定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我们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中尚未出台。

2021年12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标准》颁布实施,明确了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范围和要求。

这是我们机动车鉴定评估当前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情况。

其次看看技术规范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7258-2017)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30323-2013)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相关标准(如: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规范T/NMAAA.0001-2020、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鉴定规范DB51/T-2018、天津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操作规程T/TAAA 17003—2020、天津市事故机动车贬损价值评估标准T/TAAA 17002—2017、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T/AHAAA 002—2021等)无疑是现在我们机动车鉴定评估主要的理论和技术依据。

当前汽车流通市场对机动车鉴定专业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不能再像以前,仅靠眼观手摸去大致分析汽车技术性能等信息来完成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全面正确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甚至实验室,已经是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2018年全民议论纷纷的奔驰车定速巡航失灵案,最终鉴定是车辆本身质量问题还是驾驶人员操作问题就涉及到非常重要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过程,因此我们每一个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都应当具备必要的鉴定评估仪器设备,有条件的机构能够建立移动实验室;每一位机动车鉴定评估师都应当能够熟练掌握鉴定仪器设备的使用,这将是我们当下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机动车鉴定评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发展。当一名消费者面对眼花缭乱的二手机动车市场,面对自己中意的二手车,最想知道的是上任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其技术性能如何,恐怕是影响其是否购买的主要因素而不是价格。如何能让消费者清楚知道自己购买的二手机动车技术性能,将是我们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未来最神圣的使命。因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主体自己提高认识,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引导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向科学技术方面发展,鼓励和支持运用仪器设备,对有条件的机构提出实验室标准规范,帮助和引导提出新技术新方法,使得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公平,从而推动我们整个机动车流通市场的发展。

                                                                

                                          2022年1月1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  2002年11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家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

[2]  2003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国家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3]  2006年劳社厅发2006第33号文《第十五批国家职业标准》公布,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更名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4]  2016年7月2日《资产评估法》颁布,12月1日实施,明确了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的六大类别之一,机动车鉴定评估由商务部门主管。

[5]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在内的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6]  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商务部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此三条是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现称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新颁布的《资产评估法》有冲突。

[7]  2018年2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废止了原《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8]  2019年4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原“鉴定估价师(4-05-05-02)”下设的工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9]  202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完毕。

[10]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终审稿通过。

[11]  2021年12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颁布实施。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法解读》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年7月

[2] 《二手车鉴定评估实用技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年3月

[3] 《实用汽车事故鉴定学》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1年1月

[4]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指南》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21年10月

[5] 《汽车事故鉴定学》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8年5月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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