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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次数:2256次  【字体: 【关闭】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2020年11月30日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秩序,保障所属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依法执业,完善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入会退会制度》《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对入会鉴定评估机构和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为主导。严格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3.超越委托权限,从事鉴定评估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质证的;

 5.利用不正当言论或其他手段诋毁其他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招揽业务的;

 6.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鉴定评估报告的;

 7.不遵守协会有关规定,出具不规范的鉴定报告的;

 8.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

 1.受到协会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

 2.一年内受到投诉二次以上,经专家组确定为故意责任的;

 3.隐瞒事实,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报告的;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的;

 6.因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6.出具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鉴定评估业务的;

 8.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2.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3.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处分的实施


 第十条 由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工作。

 第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首期纪律委员会专家为十名。


第四章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纪律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应在听证会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违规机构和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

 2.听证时,由纪律委员会的调查人员提出机构和鉴定评估专业人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机构和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可以进行说明申辩;

 3.听证会后纪律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听证会及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认机构和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有违规行为,根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2.撤销或不予处分;

 3.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1.本规则所称的两次以上,含本数;

 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3.本规则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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