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呼和浩特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在本市(含旗县区)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黄标车转出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含旗县区)注册登记的黄标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在达到强制报废期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申请报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予资金补贴。
(一)车辆所有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
(三)因自燃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四)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七条 按照机动车车型及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该资金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兑付。
黄标车所在辖区以车辆所有人的所在地为准。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住所地;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其所在地为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因行政管辖范围调整的旗县区、开发区,以现实际辖区为准。
第九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呼和浩特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市商务局确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验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6、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二)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三)兑付。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合格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生态环境局账户。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条 申报补贴的时间为发文之日起30日后,至2019年12月31止。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申报的不再兑现补贴。
第十一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是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G-2019-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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